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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路上志愿者期待被护航
发布时间:2016.11.17    新闻来源:中国网络媒体研究院

近年来,我国各种非营利性慈善组织不断增加,社会大众参与慈善的热情也与日俱增,很多人以志愿者、义工的身份或全职或兼职地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这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机构,其主要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而这些资金又会以不同的形式回归到社会,这就造成了一旦这些慈善组织自身出现问题,缺乏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而当志愿者或者义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受伤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时,慈善组织本身并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进而出现责任自担的结果。近日,南阳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悲剧。慈善组织志愿者在做慈善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慈善组织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高额的赔偿金落在了志愿者本人身上。这样的事情的确让人无奈和困惑,志愿者为了帮助他人无私付出,而当此类事情发生,谁来帮助志愿者?又该如何为志愿者的慈善之路保驾护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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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志愿者走访路上撞死人,自己要承担80万元赔偿款

雨林(化名)是南阳市社工协会的一名志愿者,今年9月7日,他骑着摩托车去走访一个需要帮助的家庭。行至南阳市仲景路与张衡路交叉口时,一辆三轮车迎面而来,为了躲避三轮车,雨林将摩托车驶入了非机动车道。没想到摩托车正好撞在一名女孩身上,将其撞倒。雨林随即拨打了120,但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雨林是在非机动车道撞的人,对事故负全责,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提出了80万元的赔偿要求。按照最新的《慈善法》规定,雨林是在做慈善的路上出的事故,这个赔偿应该由南阳社工协会来出。而据该协会负责人介绍,该组织只是一个民间的草根组织,平常以做一些志愿服务为主,从经济上讲没有这样的赔偿能力。所以,最终这个赔偿只能落在雨林一家身上。雨林是一个每月工资两三千元的合同工,其母亲也已经退休,80万元对这个家庭来说就是个天文数字。因为撞死了人,雨林目前被依法拘留,为了取保候审,其母亲发动全部亲戚筹钱。经过十几天的时间,家里人一共才筹到11万元,距离80万元还差很多。“说实话,我也生气,正常来说他何必要去做志愿者,也不挣钱,现在出了事还得自己承担,一家都不好过。”雨林的姐夫对此显得十分无奈。

这件事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一名曾被雨林救助过的女士听说事故的赔偿完全要由雨林家承担时,感到很意外:“我们有困难了,有这些做公益的组织和人来帮助我们,现在他们有了困难,谁又来帮助他们呢?”

南阳市交警部门为雨林发起了捐款活动,一周的时间捐款有4万余元。“法律是严格的,我们必须依法办案,但是作为社会的一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外,我们可以做些事情。我们也不愿意看到他因为没钱赔偿而坐牢。”负责处理雨林这起交通事故的民警说。

事情发生后,其他志愿者也纷纷为雨林捐款,除了对雨林的同情,他们也表达了对自己的担忧:“平常难免出现一些磕磕碰碰的事情,那些都可以自己承担,大多数人也没计较过,但是雨林这样的事情却不能不让我们重新考虑这份工作。”据了解,雨林的事情发生后,其所在慈善组织的很多慈善活动都取消了。

另外,一些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也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南阳爱心联合会秘书长冯耀林说:“我们也很无奈和困惑,大家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以后的公益路该怎么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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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志愿者风险普遍存在,遭遇意外大多只能靠自己

河南农业大学大一新生李川(化名)遇到了同样困惑。开学之初,他受学长的邀请,加入了该校的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怀着奉献爱心的澎湃热情加入的。”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一次意外却让他在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时产生了一丝犹豫。据李川介绍,协会组织一次到敬老院的公益活动。10月20日,他和协会里其他几位学长一起开车到市区里采购老年人所用的帽子、手套等生活用品。不料,途中发生意外,车辆撞上了骑电动车过马路的张阿姨。虽不严重,但张阿姨还是要求他们赔偿1000元医药费和电动车修理费。“学长说协会的活动基金不足,又没法发动大家捐款,这些费用就由我们几人自己承担了。”

武汉市民路路(化名)也是一家公益组织的志愿者,在“志愿者做公益出现意外,导致大学生死亡,80万赔偿自己担”的新闻出来以后,路路团队在第一时间就讨论了这个话题。“想不到什么好办法,想知道发达国家这方面是怎么做的。”路路坦言,据团队了解,目前并没有保障志愿者权益的组织出现,自己的团队虽然一开始确定了责任出现大家AA的原则,但若真的像新闻里一样出了这么大的事儿,他们都不确定组织能不能成为自己背后的靠山。

成立于2005年的郑州市水上救援队,最初由冬泳爱好者组成,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目前队员150人,2014年被郑州市文明办授予“郑州市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荣誉称号。水上义务救援队队长牛振西对雨林的遭遇表示同情,并表示,目前他们水上救援队的80多名骨干队员都已自费购买了意外险。“我们水上救援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更多,风险更大,所以在每次出任务之前,都会把安全规则再三强调。一定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救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施救。”牛振西表示,目前救援队也没有专项资金,基本每次出任务都是AA出钱。所以若真的发生意外,可能组织能给予的帮助很有限。“据我了解,郑州的这些慈善组织都是自发形成的,没有拨款,也没有赞助,抵抗意外就得靠志愿者自己多多注意。”

目前,郑州市水上救援队正在腾讯公益平台募集资金,购买专业救援设备。“若募集来的资金够多,会考虑为大家购买一份团体意外险。”牛振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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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慈善法》对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在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上班的市民王先生称,这起事件中,慈善组织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他说,任何慈善组织在组织号召志愿者进行公益活动之前,都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告知,并对意外发生时该如何应对有充分的准备。“看了报道之后很心酸。现在《慈善法》有很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慈善活动中因为慈善组织或者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慈善组织将承担赔偿责任。良法还需落地,这次南阳社工协会应当给予部分赔偿。”

对于此次事件的责任分担和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鹏分析说,该起事故中,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雨林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在没有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话,一般来讲就应当由摩托车的驾驶员雨林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雨林是在赶去做慈善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履行职务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与此侵权法立法精神相呼应,我国今年新出台的《慈善法》中规定:“志愿者造成受益人、第三者损害的,无论慈善组织有过错还是志愿者有过错,都由慈善组织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志愿者存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情形的,慈善组织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由此可见,志愿者在做志愿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依法应当由慈善组织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慈善组织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主要来自于社会募捐,而该财产依法应当作为慈善活动用途。从现实来看,大部分慈善组织,如雨林所在的慈善组织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如此数额的赔偿责任。在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立法所要达到的宗旨就很难实现。

另外,杨鹏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在类似因交通事故这种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人民法院考虑是否判定缓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雨林案件中履行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就成为其是否到监狱服刑的关键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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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慈善之路要走好不易,购买团体意外险或是解决之道

怎样让志愿者的慈善之路能够很好地走下去?杨鹏说,志愿者服务不仅仅需要志愿者本人的热情,对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的侵权或者自身因志愿服务受到损害时,应当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正如此次事件中,雨林在做慈善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个正值花季的女孩失去了生命,同时也使得自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对涉及该起事故中的两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既然慈善法已经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雨林所在的慈善组织就应当承担起这个责任,至于所需资金如何解决则需要多方努力。

“除了法律的保障,制度的保障也尤为重要。”杨鹏说,面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活动,却因此需要失去人身自由的现实,从制度上应对此予以规范和引导。就志愿者本人在实施志愿者活动过程中导致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为自愿者购买商业团体意外险来应对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形;就志愿者可能致人损害的情形,可以通过对募集财产中的可投资性财产产生的增值,按比例提取作为志愿者服务备用金。当然,对如何提取及提取后如何监管、使用应当明确细则予以规制,从制度上避免志愿者“流汗又流泪”,也避免我国的慈善事业止步不前甚至倒退。

牛振西坦言,救援队里一些保障物资大多都是爱心企业捐赠的,也无法做到给每一名志愿者提供良好的保障。他说,这样的一种形式要想长期坚持做下去仍显得举步维艰,还需政府更多的支持。一方面,政府应当对此类情况进行兜底,毕竟志愿者的所作所为都在为这个社会作贡献。另一方面,社会应该为草根慈善组织提供更多帮扶保障,社会各界能在志愿者进行慈善活动的时候尽可能地提供方便,当志愿者遇到意外时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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